第三十二章(5/11)
为
易者,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。十八岁以上之
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
为
易者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。29条:以广告物、出版品、广播、电视、电子讯号、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媒体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
为
易之讯息者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。
“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,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与16岁以下青少年要处罚,但不代表与16岁以上
就没事,重点是在于
易,如果没有金钱上的对价关系,满16岁就可以
了,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,或者刑法上的和诱、略诱罪,那是另一个问题,总之,不要害
家离家出走或
易的话,
行为对象满16岁是无罪的。
“大家认为赖洁教唆老师去强制小平,要处罚的举手。”
全班大概有3分之1的举起手来。什么,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
比较多啰?
“认为不用处罚的举手。”
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1的同学举手,原来有3分之1的同学是没有主见或投废票、或根本不想理老师的。
“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。”
老师微笑着点了点,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子可教也,刚好常态分布。
“陷害教唆的处理方式,通说是不可罚,因为警方身为幕后的诱使者,并没有要攻击法益的意思,警方是执法者耶,怎么可能真的希望大家来援,正如赖洁刚刚也绝对不是希望我真的
小平一样。”
嗯嗯,这样说我完全可以接受,也就是教唆行为除了引起正犯为不法行为的决意,还必须有让正犯实现构成要件的双重故意。
“可是学者传统的多数看法,是认为必须处罚哟。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,行为出于陷害他
之动机而教唆,恶
更
,更有处罚之必要!不过我们之前讲过,现行刑法的思
已经不在于处罚恶
,所以这个说法自然就落伍了。不过接下来这个原因,我想是主张不可罚说无法反驳的。”
本来是剑拔弩张的气氛,随着柯俊毅完
,我也内
赖洁后,陈湘宜老师自顾自地上了几分钟的课,赖洁也垂手
着双
站在一旁听课,老师被移送法办的危机似乎解除了?这到底是怎么回事,该不会因为我和柯俊毅
她
得够爽,她就放过陈湘宜老师了吧?说完陈老师竟然原地做起了伸展
,把手脚活动了一下,接着左右扭动着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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